環境監測,指通過對影響環境質量因素的各種物質的含量、排放量的檢測,確定環境質量或污染程度及其變化趨勢。環境監測在污染減排、污染源普查、土壤調查、水專項等重點環保工作中,都發揮了重要的技術支撐作用。
此前,我國向世界做出了減排目標,同時隨著社會民眾對環境質量要求的不斷提高,以及環境監測數據的逐步公開化,我國的節能減排工作還將持續升溫。隨著國家不斷加強環境質量監測工作,作為監管的利器,環境監測領域有望從中長期受益。
環境監測領域短板仍存
目前,我國環境監測工作處于快速發展階段,環境監測系統正處于大規模建設中,覆蓋面不斷擴大,但是仍然存在幾方面的短板問題,對環境監測工作形成了制約。
環境監測儀器落后。近年來,我國環境監測儀器迅速發展,多種環境監測儀器已接近或達到國際先進水平。但是,部分國產環境監測儀器仍然不能達到要求。如紫外可見分光光度儀、氣相色譜儀等監測儀器自動控制技術采用程度較低,關鍵零部件尚依賴進口等。
環境監測質量有待提高。許多環境監測站仍存在“重實驗室內部質量控制,輕環境監測全程序質量管理”的問題,監測質量的監督管理力度不夠,監測數據造假等現象還時有發生,自我約束能力和外部監督機制尚待完善,以致質量體系不能得到有效運行。
監測技術方法有待完善。一些監測方法獲得的數據不夠準確,原來的監測設備、監測手段已不能滿足環境發展的需要,改進監測方法已成為一種趨勢;某些污染物尚缺乏標準的分析方法,需要開發定性、定量、準確快速的分析方法。
另外,我國的環境監測儀器仍存在技術水平一般、產品種類少、故障率高、使用壽命短等問題,使得采樣誤差大、監測數據不準確,不能及時反映排污狀況,既影響環境管理的科學決策和執法的嚴肅性,又易挫傷企業治理污染保護環境的積極性。
大權回收政策加碼
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要求,環境監測監察執法將實行省以下的垂直管理制度,從體制機制上解決一些地方重發展輕環保、干預環保監測監察執法,以及有法不依、執法不嚴、違法不究的問題。
2015年8月12日,國務院辦公廳印發《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方案》,提出到2020年,全國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基本實現環境質量、重點污染源和生態狀況監測的全覆蓋,以及各級各類監測數據系統的互聯共享,初步建成陸海統籌、天地一體、上下協同、信息共享的生態環境監測網絡。
按《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方案》要求,環保部將適度回收生態環境質量監測事權,建立全國統一的實時在線環境監控系統。此前,環保部有關負責人也表示,環保部將分三步完成大氣、水、土壤環境質量監測事權的上收,真正實現“國家考核、國家監測”。